开云体育备用网址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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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02月04日
(2013年11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功能,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信息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服务的原则,做到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育业务、党务行政、综合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校办公室。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指导、督促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各单位(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我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协调、督促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对公开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公开内容
第八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九条 学校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的学校信息。各单位(部门)在制作信息时,应当明确学校信息的属性。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广泛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第十一条 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属于第(一)项所列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学校审定。
第四章公开途径
第十四条 学校网站是我校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综合利用协同工作平台、校刊、广播、年报、年鉴等,及时公开学校信息。我校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目录、建立有效链接,各单位(部门)及时维护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工具,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应将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校内合适场所或上传网络信息平台。应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以电子版或纸质版的形式,供新生和新聘教师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校内师生员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向我校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限期作出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三)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我校予以更正;我校无权更正的,告知申请人,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第三方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学校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校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财务部门直接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我校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六条 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公布我校上一学年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认为我校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及审计办公室举报。纪检监察及审计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信息公开实施办(试行)》(院发办字〔2010〕94号)同时废止。